2007年9月2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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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与用人单位解约
王庆廷

  解约无须支付违约金
    案例 小刘是从农村来城里打工的青年。他在老乡的帮助下,找了家建筑公司,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款相当苛刻,合同期限为5年,还有十多项违约金条款,规定如果“跳槽”的话要一次性支付5万元违约金,但公司支付给小刘每月的工资只有1000多元。基于找工作的压力,无奈之下小刘还是把合同签了。工作了半年后,他发现另一家建筑公司在招人,开出的条件和待遇都比现在的公司好很多,他想“跳槽”过去,可是面对巨额违约金,又陷入了深深的苦恼之中。
    解析 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而是交给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决。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基于在市场中的强势地位,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了高额违约金,结果使劳动者的“跳槽”代价太大,自由择业受到很大限制。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进行了规范,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后,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后,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其余一切情况包括劳动者“跳槽”,都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对广大劳动者而言着实是个好消息。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建筑公司约定的巨额违约金是无效的,小刘无须支付违约金就可与单位解约。
    造成单位损失须赔偿
    案例 小王是一家电脑软件公司从IT人才市场上招聘来的重点人才。为了能留住他,公司可是下了不少力气,投入了不少成本:与他签了5年的合同(“跳槽”违约金为12万元),承诺年薪不低于10万,而且在招录他的时候就花费了1万,招录后又花去培训费4万。可在工作了一年后,另一家公司以更优厚的条件向小王伸出了橄榄枝,于是他“跳槽”去了这家公司。由于合同期未满,原来的公司向他提出一系列索赔要求。
    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9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小王虽然无须支付12万元的“跳槽”违约金,但须赔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即公司为招录和培训他花去的费用共计5万元。由于小王已经履行了合同期的五分之一,因此赔付的损失可酌情减少。
    试用期解约须提前三天告知
    案例 小张与一家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在那家单位工作了不到一个月,他又与另一家单位达成了意向,谈妥了合同,于是不辞而别就去了新“东家”。原单位老板对此很生气,在电话里责问小张,可小张却振振有词:这是劳动法赋予我的权利。
    解析 在法定“跳槽”的程序方面,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规定的更严格。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非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其余情况下,劳动者要想在试用期内“跳槽”,必须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随时卷起铺盖走人。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也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张的做法是不妥的。